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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德鳳系石家莊民建會員)
近日,全國多地出現聚集性疫情,防控形勢復雜嚴峻,特別是隨著春節臨近,人流、物流日益增多,疫情輸入傳播風險不斷增大。為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政府依法下達了各項防疫措施。但有個別人在疫情防控中,無理取鬧、拒不執行政府命令、妨礙公務,逾越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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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21年1月7日下午,某縣政府工作人員對村民進行核酸檢測,醫護人員到鄭某家中給其母親做核酸檢測,因其母親行動不便,鄭某不讓其母親做檢測遂對醫護人員進行辱罵,阻止醫護人員采集,后又到辦公地點鬧事,辱罵工作人員,影響正常辦公秩序。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對其傳喚時拒不配合,其家人阻礙民警工作,且鄭某不聽勸阻先后將該局兩名人員工作人員手部抓傷、警服撕壞,嚴重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案件發生后,該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依法偵辦此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鄭某(男,47歲)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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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1年1月1日,某市某社區設置核酸檢測點對該社區居民進行核酸檢測,該市公安局民警宋某受單位指派,身穿防護服在該核酸檢測點維持秩序。當日8時20分許,林某在居民排隊等候檢測過程中,因其插隊引起排隊居民不滿并發生口角。民警宋某上前勸阻,林某不聽勸阻,與其子林某某一起對民警宋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該民警左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該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過法院互聯網庭審云平臺系統,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上述案件并當庭宣判,林某、林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通過上述兩起案件可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具體表現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第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意見將以上三類人員也納入為疫情期間妨礙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對于妨害上述規定的三類人員進行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均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且該意見明確:“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另外,行為人一旦實施了妨害公務的行為,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也可以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