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深刻闡述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重要論斷。2020年6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志發表重要文章指出,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在企業家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要實施好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這為我們實施好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指明了方向。
作為共和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于民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于商是“民商事活動的說明書”,于政是“權力行使的紅線圖”,于社會是“大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內在的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規定了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規則,也為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清晰的邊界,將為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基礎和根本遵循。
首先,《民法典》對于私人財產的保護,最根本的體現是對于各類所有權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確立了對產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此前法律規定更強調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對私人財產并未強調。《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作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綱領性文件,要求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以利于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創造動力。《民法典》強調了一切社會主體的平等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社會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等。
其次,《民法典》主要是對市場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規范,對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進行了整合,又將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納入,圍繞財產保護、誠信與平等原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民法典》作為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基本法律,從企業開辦、經營及退出等環節都有不同程度的強化與創新,從而打造讓企業家、創業者安心干事創業的發展環境,也為各地實踐中的一些探索舉措提供了法律保障,更為國務院及各地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再次,《民法典》的頒布,也對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端——政府的行為有了一定程度的規制。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臺是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在為數不多的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規范中,《民法典》進一步厘清了國家對于市場干預的基本邏輯。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應當尊重私權,政府對于市場的干預,應當以是否觸及公序良俗作為基本的判斷標準,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來進行。這也為創業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營商環境的定義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通常而言,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其中,法治環境是基礎性因素。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理性的”法律通過對市場交易提供預期和合法性而支撐著經濟活動的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也指出,富國成功地形成了可靠的、低成本的制度,保護了產權,確保了合約的履行。上述兩位世界著名學者都對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對經濟的基礎作用進行了界定。可靠的制度是具有可預期性、合法性的,而能夠降低交易成本的可靠制度,就是營商環境的核心。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制度根基。民法典中關于營商環境的條文需制定配套的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保障民法典的有力施行。一是相關部門應根據民法典全面梳理并適時出臺和完善新的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國家權力機關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并廢止和修正其他法律中與民法典相沖突、不一致的法律或條文。二是地方立法機關要設立和完善與民法典中營商環境條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行政部門設置具體的實施辦法,使民法典能在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中得到體現,更好起到優化營商環境的作用。
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要以身作則,帶頭守法,帶頭依法辦事,帶頭依法行政,將法治精神貫穿于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界限,保障民法典中規定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得以實現。通過對公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將政府行為納入法治軌道,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同時,政府部門要加強“放管服”改革力度,增強服務意識,找準為企業服務的切入點和著力點,進一步優化服務企業水平。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執法行為。要提高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執法過程要程序公開化、裁量標準化、行為規范化,堅決抵制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不文明等行為,真正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積極向廣大群眾普及民法典知識,鼓勵他們學法、守法、用法,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作者:張宏斌,民建河北省委委員,理論研究委員會主任,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