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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習近平總書記對這個決定進行了說明。《決定》共分十六部分60條,其中第一部分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指導思想”,最后一部分為“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中間的十四部分為改革的具體內容和措施。《決定》中有兩部分內容涉及到了高等教育改革的內容:
?? 第四部分“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第15條“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中指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
?? 第十二部分“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的第42條“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中指出: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端。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綜合評價多元錄取機制。探索全國統考減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語等科目社會化考試一年多考。試行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之間學分轉換,拓寬終身學習通道。
?? 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 下面就大學去行政化問題談談我個人的學習體會。
?? 我國高校的行政化問題,從上個世紀90年代探討建設現代大學制度起,就進入大眾的視野。但是,在社會輿論、“兩會”和教育論壇中飽受詬病的這一問題,非但沒有好轉的跡象,卻呈現加速發展的勢頭。難怪有人說我國的大學越來越不像大學了,越來越像政府了。甚至有一些大學領導官氣派頭十足,特權思想嚴重。教授在校外社會地位高,在校內如果沒有行政地位,教授見了校領導就像老百姓見了長官,所以我們的教授也不專心搞教學和學術了,有的人甚至挖空心思當官。因為在高校一旦當上了領導,不但有社會地位、可以享有各種社會資源,甚至可以申請到各種科研項目、獲得各種獎勵,這些嚴重地喪失了社會公平、敗壞了學風和社會風氣。雖然現在都在說教授治校、專家治校,但是實際上教授在學校的發展和管理中沒有發言權,學校即使有教授治校等組織機構也只是搞形式、走過場,實質上是領導在治校、領導說了算,甚至是一言堂。因為領導是上級任命的,他對上級領導負責不對下級負責,領導的升遷與重用與否是上級領導說了算,與其政績關系不大、與高校的教職工評價關系不大。由于存在大學行政級別,而且大學級別較高,近年來又成為一些官員級別成長或者官員老了沒地方去的養官場。這些問題不改革,已經嚴重地阻礙了我國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甚至已經偏離了高等教育正確的發展軌道,與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相違背,已嚴重地影響了中國要建成世界若干所一流大學的目標。正像習總書記所說的“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 ,我覺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有關高等教育的改革,尤其大學去行政化是我國高等教育質的改革。必將對我國搞教育的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 如何才能實現大學去行政化,我覺得最關鍵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 1、政府要放權
?《決定》明確指出“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并且將這部分內容放在第四部分“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之中。這就非常明確了大學去行政化的關鍵還是政府要轉變職能,政府要放權、要讓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而不像現在高校的所有事情都有政府控制:人員編制政府審批、招生計劃政府審批、專業設置政府審批、學生轉專業政府審批,學生轉學政府審批、學校的自有經費政府還要分月審批撥付,就連學生的就業派遣證都要政府蓋章才行,而本應由政府負責和市場調節決定的就業問題卻又強壓給學校負責,并且作為學校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因為在辦學的過程中有這么多關鍵事情是由政府來控制的,有這么多關鍵事情需要與政府請示、打交道,學校沒有行政地位就無法與政府對接和溝通,很多事情需要校長、書記親自出面才行,別人去政府官員不接待、根本辦不成。所以,學校領導將很多精力用在了跑關系、拉關系、跑經費、跑項目上,當然這其中也是公、私兼有的。如果政府放權、只做宏觀管理與服務,讓高校依法依規自主辦學,學校就會集中精力按教育發展規律、根據社會的發展與需求,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學校的辦學水平和信譽由社會以及專門的評估機構來檢驗與評價。
?? 2、加快行政層面的立法
?? 依據大學教育與學術發展的內在規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參與下,以現行《高等教育法》等相關基本法律為依據,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規程”等,據此來規范政府對高等教育行政行為的行政法規,明確政府對高等教育行政職能的任務、目標、內容、邊界、實現方式及規范要求等,確認大學作為自主辦學者的地位與權力,廓清政府管理權和大學辦學權的權力邊界,減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領域的不當行政干預。與此同時,必須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切實轉變高等教育行政職能。
???3、完善高校領導體制與運作機制
?? 依據現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符合大學組織屬性及運行規律的“大學組織條例”,就大學的領導體制及其運作機制,大學內部的權力分配、機構設置、資源配置等基本組織問題作出更明晰的界定,進一步明確大學組織內部學術權力的中心地位、機構設置、權力范圍及其運行規范。
?? 4、開展教育經費撥付體制方面的改革
??鑒于現行由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的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體制存在著專業性不足、行政色彩濃厚、公平性受質疑、效能不高等問題,可考慮建立兼有組織大學教育學術績效評估和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職能的“半官半民”性的專業中介機構,由其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管下直接負責組織高校教育學術績效的評估,并在此基礎上以績效評估結果為依據向各高校撥付財政性教育經費,以確保財政性教育經費撥付的效率與公平。
? 在這方面是有成功經驗可以借鑒的。香港于1965年成立了“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是仿照英國的大學撥款委員會而設的),是獨立于政府的咨詢及撥款委員會,實際充當了政府與高等院校間的“緩沖器”。該委員會的工作是:一方面,保證了各高等院校獨立運作,使其不受政府過度干涉,從而保證其學術自治;另一方面,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實行對高等院校發展的監管,代表高等教育利益相關者對高等院校實施監控,保證公共經費用得其所。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個委員會充當了高等院校、政府及社會的“代理人”,溝通、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對高等院校具有較強的管理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其擁有一支構成多元化的專家團隊,通過對各高等院校發展的評價就高校發展所需經費向特區政府提供建議。這一建議一方面得到政府的采納,從而具有官方權威性;另一方面,專家團隊的評議建議也得到了各高校的認同。
?? 5、嘗試大學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
?? 選擇大學領導體制改革的試點單位,政府主管部門不妨先期指導和推動大學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試驗。其具體內容為:大學校長等領導職務實行“校長民選”的制度嘗試,以破除校長委任制引發的大學領導層“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的畸形責任取向;適度引入國外的“終身教職制”,以高校學術骨干(通常為一、二級教授和有突出學術業績的中青年教師)為基礎試行骨干教師的終身教職制,在普通教師中仍然實行教師聘任制,為抬升大學內部的學術權力提供必要的人事保障。
?? 我想高等院校去行政化是一項重大的改革、也是一項十分艱難的改革,必須認真研究、精心謀劃、探索試點、逐步推開。如果這些關鍵性的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學校本身就會主動地去構建、完善并逐步實施符合現代大學發展規律的內部改革舉措。